天津市关于热价的有关规定

发布日期:2019-10-18 21:10 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
用户分类价格政策文件
居民住宅按供热建筑面积收费每平米25元《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》(津价商[2008]285号)
非居民按建筑面积收费每平米40元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调整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》(津发改价管[2013]1135号)
居民住宅按供热计量收费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.50元;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.13元(每吉焦36元)。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津发改价管〔2015〕1092号)
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;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.25元(每吉焦70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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